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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趙志鋒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隴南市公安局原副房屋貸款局長王志強挪用公款、貪污案進行了宣判,判處王志強有期徒刑12年。
  經查,2007年12月6日,王志強利用分管隴南市治安支隊的職務之便,安排下屬將收取的100萬元保證金借給隴南市某建築公司,用於歸還到期的銀行欠款,直至2008年4月歸還。2007年,王志強帶隊前往成縣某公司廠壩鉛鋅礦整頓礦區秩序,Ice-O-Matic製冰機期間王志強以汽車修理費、招待費等名義,先後5次找該礦區報銷共計48萬餘元,其中35.6萬元被其據為己有。
  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志強將100萬元外借,超過3個月未歸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在整頓礦區期間,虛報各項開支35.6萬元構成貪污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宣判後,王志強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志強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立功表現,二審改判預防癌症食物為有期徒刑12年。  (原標題:甘肅一公安局長終審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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