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小竇
  從現狀來看,城管綜合執法的制度設計,一開始就沒有處理好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兩罰”和“過罰相當”兩原則的關係,很多法律之間、法律條文之間的關係沒有理順。所謂的綜合,並不是綜合,而是簡單的減法:各相關部門把對流動攤販的管理減掉,只剩下城管去管;對流動攤販的各種規範要求減掉,只剩下“影響市容”一條。
  近日,登出《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我仔細看了全文,似較之前的送審稿有了很大的改動。其中頗有些亮點值得關註,也仍有些缺憾讓人不吐不快。
  該草案第二條、第三章以及第五章的相關內容,明確了食品攤販的界定、規範和法律責任。這些內容,至少有以下幾個亮點:1.較之《食品安全法》更具體明確食品攤販的合法性;2.更明確了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3.設立食品攤販登記卡制度;4.設立信用記錄製度。這就意味著,廣州市流動攤販疏導區有希望對食品攤販解禁,並將納入食品監管部門的管理。同時,這些制度,將對食品攤販的規範和管理、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產生深遠的影響。十分令人期待。希望這些內容,早日順利通過,早日實施。
  不過,該草案仍將“流動食品攤販”與“食品攤販”區別開來。這不得不說仍然是一個遺憾。第三十條規定“流動食品攤販違法經營食品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依法查處”。——這實在太模糊、太語焉不詳,無益於化解目前的執法困局。
  從此條語義來看,是承認流動攤販經營食品的合法性的。但是,他們的行為怎樣合法?怎樣又會非法?本草案沒有指明,其他法律法規也難尋依據。而城管執法部門,不是《食品安全法》的執法主體,不能從食品安全角度判定其違法與否,更不能對其執法,而只能從影響市容的角度,依市容環衛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之。這既然不從食品安全角度考慮,那有關的調整內容,似乎又不宜列入本條例。
  這樣的草案,是否意味著:流動攤販經營食品的安全問題,仍未引起足夠的重視?還是因其難以監管而刻意迴避?這是否忽視了流動食品攤販這樣一個龐大的群體?是否忽視了其中很大一部分群體,以地緣、血緣為紐帶,形成的成規模、有組織的食品經營行為?是否忽視了相關消費群體的食品安全問題鞫稱誹返木吆拖顏擼蟛糠忠捕際僑跏迫禾澹峭Ω檬艿街厥印#┝鞫稱誹啡狽γ魅返墓娣叮忻襠畲吹謀憷妥倘牛ㄊ稱釩踩⒂脫獺⒃肷┑木瀾幔欠褚燦Ω玫髡髡�
  從現狀來看,城管綜合執法的制度設計,一開始就沒有處理好行政處罰中“一事不兩罰”和“過罰相當”兩原則的關係,很多法律之間、法律條文之間的關係沒有理順。所謂的綜合,並不是綜合,而是簡單的減法:各相關部門把對流動攤販的管理減掉,只剩下城管去管;對流動攤販的各種規範要求減掉,只剩下“影響市容”一條。
  如今的流動攤販,再也不是二三十年前少量近郊農民進城賣菜或城市貧困人口養家糊口這麼簡單了,而是大規模的剩餘勞動力在經營。
  回到食品安全問題,以廣州為例:流動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問題,也屢見報端;而在試行了3年流動商販疏導區已安置10萬小販的基礎上,各界對飲食攤檔合法化、引導規範經營也有很大的呼聲。那麼:是否可以在時段疏導上更放開一步?是否可以規範設立宵夜廣場,食品攤販經營場所的規劃和選址如何廣泛征求市民意見,既有人氣又不擾民?是否可以像鄭州那樣設在夜間的城市廣場?是否可以像武漢那樣取締碳烤,推廣無煙碳或電烤?……
  流動食品攤販,也是食品攤販,不應忽視,亟待規範。我們的立法思維,是否應該追上時代發展的腳步?相關的法律條文,是否應該明確細化?
  (作者為城管工作人員)  (原標題:食品安全立法能否更加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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